2月25日,安圖縣法院萬寶人民法庭調解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。
2024年9月2日6時許,原告駕駛小型汽車與被告駕駛汽車在某村十字路口發生碰撞,造成兩臺車輛受損。經認定,被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,原告承擔次要責任。事故發生后,原告受損車輛被運往4S店維修,77天后才修理完畢。車輛維修期間,原告租用車輛代步,往返某工地上下班,費用共計7000余元。因被告車輛只投保交強險,原告自行墊付了車輛修車費2萬余元。雙方因賠償費用產生爭議,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賠付車輛維修費1.9萬余元和租車代步費7000元。
案件受理后,承辦法官認真梳理案情,并與雙方溝通,聽取雙方意見。“他的車輛維修周期也太長了,維修費及代步費都那么高,我要對他的車輛維修進行鑒定。還有,我自己的車也需要維修,也產生了代步費,他還得賠償我呢!”被告在與承辦法官的溝通中情緒激動。于是,承辦法官又與原告進行溝通,原告態度堅決。
在了解雙方想法后,承辦法官本著調解優先,平等自愿原則,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。“咱們雙方都別激動,如果鑒定車輛,耗時長且成本高,得不償失,合理解決問題才是最重要的。”調解中,承辦法官從情理和法理角度,幫助他們分析利害關系,普及法律知識,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,互相理解。最終,原告主動降低維修金額,雙方自愿放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,被告三天內一次性支付原告1.6萬元,該案得以圓滿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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